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等进站乘车;
(五)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
(七)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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