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 血的教训!农用车载人翻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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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1年1月24日下午,刘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系性能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张某国、张某、张某淇、张某馨等9人由禄劝县乌蒙乡乌蒙村委会发窝村前往乌蒙村委会。

当日18时30分,刘某某驾车沿禄劝县乌蒙乡乌蒙村委会至发窝村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饶石存家房后路段下坡转左弯时,车辆驶出道路北侧坠下山坡,致张某国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国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张某、张某淇、张某馨、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张某淇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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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驾驶人刘某某因驾驶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系性能不合格(在制动手柄的有效行程内前轮制动器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上道路行驶,且在下坡左转弯时,发生不能有效控制车速致车辆驶出道路北侧坠下山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其违反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驾驶人刘某某对车辆疏于管理,未保证肇事车辆车况良好。刘某某系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并是该车保管人和使用人,负有对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但对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出车前又不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为悲剧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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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刘某某其明知载货摩托车不具备载人条件,但仍载乘多人上道路行驶;乘车人张某国、张某、张某淇、张某馨等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为图方便仍一并乘坐不具备载人条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云南交警提示:农用三轮摩托或载货机动车因自身构造和使用功能限制,其不具备载人条件,不具备载人安全保护措施,请勿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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