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放弃社保 离职起诉索赔 这些“坑”企业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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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员工想多挣钱自愿放弃社保,要求企业以补助形式发放现金。而这种行为对企业来说却是个“坑”,因为员工是没有“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口头承诺、书面承诺都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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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杨某2010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主管的职位。入职期间,杨某自愿签订《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及《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表明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放弃社会保险,公司每月支付500元社保补贴。公司也同意杨某的做法,所以在其入职之后便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可公司没想到,杨某离职时会“倒打一耙”。2018年6月,杨某提出的辞职,他向公司邮寄了一封辞职信,表示其工作7年半时间,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因此提出辞职。随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万元。


杨某的做法让公司感觉特别冤枉,是其自愿放弃社保,怎么还要公司赔偿?于是,该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是按照杨某要求才未缴纳社保,公司曾强制要求杨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但因杨某个人单方面原因,提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杨某不愿意在其工资中扣除个人所缴纳保险金额,要求公司给予其每月500元的社保补贴,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杨某所签《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杨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杨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
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法官提醒,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换言之,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对于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反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自身的劳动保障法律责任,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劳动者不愿缴纳的,应及时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提醒
不为员工缴社保 企业风险大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自身的劳动权利。即便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也将面临3大风险:


1.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


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3.企业社保逾期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作:魏晓露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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